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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学院消防安全守则

2021-04-12 16:06



1、根据消防规范配置各种消防设施,定点放置并方便使用。

2、有指定的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实验室人员均熟悉常用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熟悉逃生方法和路线。

4、实验室内原则性不得出现明火,如特殊需要必须使用的,应在点火前确保空气无可燃性物质。对于存放有易燃液体的实验室,必须完全杜绝明火出现的可能性,并注意静电及各类电火花的预防。

5、加热或蒸馏可燃液体时应使用水浴或蒸汽浴,禁止直接火加热。

6、禁止把氧化剂与可燃物品一起研磨,不得在纸上称量过氧化物和强氧化剂。

7、禁止加工、制备及使用高可燃性、高易爆性的物质,包括但不仅限于所有的易由非明火加热、氧化、撞击、振荡、摩擦等方式引燃的化学药品(如雷酸汞、三硝基甲苯、硝化甘油、镁粉、白磷等)。

8、原则上禁止使用高毒性、强氧化性及高挥发腐蚀性药品(如氢氟酸、浓硝酸、浓硫酸等),因教师科研需求少量使用的,必须至少有两人在场并树立警示牌,取用时遵循最小量原则并做好防护、通风措施,准备急救药品:少量剩余药品应妥善保管,较多量的药品应存放在药品库。教学活动中一律不得使用剧毒、高危险性化学品。

9、加工、使用活泼类金属物质(如铝、铁等)时,应杜绝明火并适当采取润湿措施以避免易爆性粉尘的产生,加工后的边角料应妥善处置。

10、剩余、过期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及时清理:含有燃烧、爆炸性物质的废液、废渣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11.内部含有可燃物质的仪器,实验完成后,应进行彻底排除。

12、严禁使用、加工不明成分的物质。

13、禁止在电热设备(如烘箱、高温炉)内长期存放物品,在使用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的安全状况,使用电热设备时,应树立警示牌,井由专人负责值守:设备尽量不过夜使用,且用后应及时断电,待其温度降至安全值后(一般应低于100 摄氏度)方可离开或进行内容物取放、维修等操作。

14. 进行切制打磨类加工时,应尽量减少火星的飞溅,并保证火星溅落范围内无可燃性物质。

15、使用大功率电机等易产生电弧、火花的设备之前,应确保室内空气中无可燃性物质: 使用大功率激光热加工设备时应采取妥当的灭火措施。

16.铅酸蓄电池、锂离子(含理聚合物)电池等具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应采用正规设备对其充电并有人值守:不得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进行隔夜充电等操作,电池报废后,应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对这两类电池进行拆解,其它低危险性电池(如碳性电池、碱性电池等)应避免和金属及导电物体混合存放,以避免短路放热引发火灾。

17、为避免因聚光引燃周围物体,凸透镜等聚光类器件的存放应避开阳光的照射。

18、 实验室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对自带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等)进行充电,因参与科研及课程需要使用自带笔记本电脑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充电设备时,应使用正规厂商配套的充电器及电源线,不得使用充电宝进行充电.教师原则上不向学生提供充电设备。  

20.经常性学习防火安全知识,进行消防演练,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对待安全问题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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