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长师党字〔2020〕57
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长春师范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长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入伍学生资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等工作。
第七条 武装部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习及成绩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十条 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并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报名学生《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报名统计表(电子文档)交学校武装部。
第十三条 武装部将学校征兵报名学生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审查、汇签,并报上级武装部审核,最终确定学校征兵对象。
第十四条 武装部将征兵对象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发到各学院,各学院及时发放到征兵对象本人,由征兵对象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各学院通知征兵对象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将《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集地为学校的,将相关表格材料交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已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由其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由武装部协调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等手续。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校办理征兵手续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入伍并回学校补办手续的,学校予以办理。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享有国家及吉林省制定的各类优抚政策的同时,学校在经济资助、学业保障、专业调整上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经济优抚
应征入伍学生除享受国家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等相关经济政策外,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后续在校学习需缴纳的公寓费予以免除。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
1.已确定入伍的学生,应征入伍时所在学期的未修及未修完课程(含所在学期重修课程)可以免试,由武装部或任课教师根据其表现情况给予成绩认定,成绩原则上给予80分或良好,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提高成绩。成绩认定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应征入伍学生成绩认定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校武装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后,然后送教务处考务科一份、学生所在学院一份、学生本人一份,成绩由教务处考务科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退役复学者,学校给予相应的加分政策,由校武装部根据学生在校表现予以认定,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原成绩不及格最高加至及格,原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最高加至95分,五级制加分均提高一个等级。
3.应征参军入伍可视为实习,任课教师和学院根据学生在校实习表现或部队出具的有关认定给予实习成绩,成绩原则上给予80分或良好。
4.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生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复学学生专业调整
退役复学学生的专业调整根据《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同时不享受相关优抚政策。
第二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的应届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在校非毕业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期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上级下达给学校的征兵任务,确保兵员质量和数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武装部负责解释。
长春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