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20〕111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20年10月12日
长春师范大学
本专科生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评范围: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生4000元/学年。
第六条 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表现优良;
(七)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八)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含),在同等条件下,同专业、同年级综合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者;
(三)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者;
(四)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视为有不及格科目)。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八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流程:
(一)工作部署。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明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工作细则,要公开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确定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学院初审情况,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建议名单。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并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一次评审,春、秋两季发放的方式,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存入学生银行学子卡中,并将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15〕179号)废止。
长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