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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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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2021-04-12 16:07

一、设备丢失应在发现后一天之内向实验中心报告,填写报失单,说明情况。重大事故须由实验中心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5天内将事故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设备事故损失价值=需用材料+修理总工时×工时单价

三、若设备本体无损,丢失损坏设备附件或零配件的,只按丢失或损坏部分折旧计算;若设备由于丢失或损坏部件造成质量下降或用途受限的,按其质量下降程度或用途受限程度计算损失价格;若设备由于丢失或损坏导致全部报废,按设备原值扣除折旧计算,折旧年限为机械产品10年,电子产品6年。

四、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均应赔偿,赔偿比例如下:一般设备(单台在5万元以下者)按损失费10~15%进行赔偿,院管设备及关键重大设备(单台在5万元以上者)按损失费1~10%进行赔偿,丢失院定专控设备均按设备原值赔偿50~80%。

五、发现设备损坏或丢失,除赔偿外,还将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以及行政处理,对隐情不报的当事人、设备管理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一经查出将加重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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