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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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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16-11-29 19:10

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16〕250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通 知

各学院、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16年11月29日

长春师范大学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促进各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完善 “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指导管理、学院教育服务为主、全员参与就业”的就业工作服务体系,推进校院二级管理,实现就业工作重心下移,建立切实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就业创业工作,切实提高就业质量。特制定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就业创业经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计划财务处预算、就业工作指导处分配用于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学院就业创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我校计划财务处、就业工作指导处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就业创业经费使用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就业创业指导与宣传费用。指各学院为开展就业创业教育、职业指导与宣传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宣传费、就业讲座费等。讲座费(税后)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3000 元;其他人员讲课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2.就业市场开拓、就业工作调研、毕业生招聘活动、就业创业基地建设费用。指各学院为开拓就业市场、走访就业实习基地及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所支出的交通费、差旅费。就业市场开拓、外出调研等活动使用经费时要事先向就业工作指导处提交申请报告,填报行程审批单,活动结束要上报工作总结材料。

3.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的费用。此项费用支出不超过就业经费的15%。

4.开展就业创业特色活动费用。包括宣传费、组织费、评审费等。评审费参照 《关于规范各类教育考试和评审项目开支标准的函》(吉财教函[2015]368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天不高于1500元;一般专家每人每天不高于80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5.培训学习费用。指各学院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就业工作会议、学习、培训所支出的费用。

6.计划财务处、就业工作指导处确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条 学院就业创业经费的来源

(一)就业创业专项经费。就业工作指导处将按上一年核定各学院的毕业生人数核定就业经费。按照50元/人•年的标准核发,最低按5000元下拨,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就业创业奖励经费。学校评估考核评出的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项目集体奖励的经费。

(三)其它就业创业经费。

第四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就业创业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就业经费。

第五条 就业创业经费的报销流程,经办人签字后,由学院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副书记审核,经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计划财务处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各学院使用就业经费须留存相应佐证材料(附照片)备查。

第六条 学院的就业创业经费,每年年初下拨生均经费的80%;对于就业率达到《长春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标准,每年9月另行下拨生均经费的20%。当年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不予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学院就业创业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八条 学院就业创业经费由就业工作指导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各学院年初须制定学院就业创业经费使用计划报就业工作指导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对于违规使用就业经费的,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就业工作指导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原《长春师范大学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长师校字[2014]184号 自动废止,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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